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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有哪些新内容落地?逐字逐句对比规划纲要

2020/5/17 22:05:18发布165次查看
云锋导读
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30条意见(以下简称“30条”)。该意见是为了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而出。去年2月,云锋金融推出大湾区系列研究(详见文末链接),并针对粤港澳湾区做过分析(详见本日二条)。
“30条”与此前的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相比,主要有哪些突破和具体落地事项?我们逐字逐句对比相关内容,与您分享。
“纲要”是系统性文件,涵盖了经济、科技、贸易、生态、人文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涉及金融的主要在如下部分:
第六章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三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十章共建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
第一节优化提升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功能
第二节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30条”与“纲要”一脉相承,细化了相关政策,也有一些具体措施的突破。我们从四个角度总结如下:
一、促进贸易投资便利
在这一点上,“30条”提出的人民币跨境流通方案同“纲要”规划具体措施略有不同。
“纲要”中提出要拓展离岸账户(osa)功能,流通账户的解决方案更侧重境外。此次“30条”则更侧重从境内解决问题。“30条”提出: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即,让从事贸易新业态的大湾区的内地居民在内地合资格银行开立个人的外汇结算账户,从而方便贸易投资中的结购汇运作。
二、非居民境内开户更加方便
如果说上一点是方便境内新业态公司“走出去”,这一点便是为境外居民“走进来”提供便利。
之前“纲要”中提出:
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在跨境资金管理、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而“30条”有了更为具体的措施,例如: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很多非内地居民在境内活动,都涉及到银行账户,而此次“30条”则提出为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ii、iii类银行账户。
什么是ii、iii类银行账户呢?
借用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释,形象地说,三类银行账户就像是人们3个不同资金量的钱包。
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安全性要求较高,主要用于现金存取、大额转账、大额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公用事业缴费等。日常生活中,我们默认开立的都是i类银行账户。
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
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
总体来说,ⅰ类户的特点是安全性要求高,资金量大,适用于大额支付;ⅱ、ⅲ类户的特点是便捷性突出,资金量相对小,适用于小额支付,ⅲ类户尤其适用于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
有了更多的“钱夹”和“零钱包”,境外居民在境内的经济活动也将更加便利。
三、本外币跨境使用有了更多渠道,资本项目稳步开放
资本项目开放是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一个重点,“30条”中也有多项措施建议: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对比“纲要”,第11、12点的“跨境贷款”和“扩大跨境资产转让”均为新提法。从资金流来看,跨境贷款和跨境资产转让意味着资金可能双向跨境。
第15点则是对“纲要”原内容的延伸。除了qdlp、qdie之外,提出了“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该方式也成为港澳机构投资者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渠道之一。从资金方向上看是重在引进来。
四、强调保险业开放
继2020年4月起取消外资金融企业控股比例限制规定之后,“30条”再次强调了金融业开放,尤其对保险业开放着墨最多。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
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相比较“规划”中的支持保险机构设立经营机构和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等表述,此次“30条”中的规划明显更为明确和详细,支持在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和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并支持保险公司在大湾区设立多种职能的总部。
结 语
粤港澳大湾区的概念提出由来已久,发展前景也备受期待。
总结此次“30条”,金融市场开放似乎更多“以我为主”,例如支持境内开户支持本外币流动、以及资金走进来的“qflp”等;金融业开放更强调保险业。“30条”所述一些措施在不同阶段不同部门都有提出来过,但此次四部委联合发文,高调宣布在整个粤港澳湾区实施落地,定位更高。业内人士期待更多监管细则。
国际政经格局变动,全球治理和国际货币体系也在逐渐改变。无论金融业还是金融市场,步伐有快有慢,但开放是大势所趋。如易纲行长所说,“金融对内对外开放、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可兑换三者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 “中国金融行业的开放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过程”*。
* 分别出自2018.5.292018金融街论坛年会,2019.3.10 记者招待会,2017.12.20中国金融四十人看四十年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0514/16195.html
[2]《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https://www.bayarea.gov.hk/filemanager/sc/share/pdf/outline_development_plan.pdf
来源:云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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