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因此,一纸评估报告,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实践中,经常遇到委托人或者咨询者向笔者提问,评估公司评出来的价格并不符合当地市场价格,我可以去起诉评估公司、要求法院撤销评估报告么?
答案是不能的:在吴琴琴诉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吴琴琴以武汉阳光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作分户评估报告和复核评估回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汉阳区政府予以赔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吴琴琴起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而在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2778号行政裁定,认为武汉阳光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既非国家行政机关,亦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尽管其接受汉阳区政府的委托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但其所作的分户评估结果报告、复核评估回复系基于其专业知识所形成的专业意见,并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吴琴琴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一言以蔽之,估价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评估报告也不是行政机关作出某项行政行为的产物,因此,不服评估报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不服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正确救济方式为何?
首先,被征收人不服评估结果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原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评估公司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如果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维持原评估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时候会出现评估公司拒绝履行评估复核义务的情况,因此,被征收人宜以邮寄的方式提交复核申请,避免申请复核这一关键事实日后说不清。在保全好了证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就评估拒绝履行评估复核义务的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请求查处,对评估公司及估价师进行追责。笔者于2017年代理的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车辆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一起征收案件中,因评估公司拒绝履行评估复核义务,笔者代理委托人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查处,后因省住建厅未查处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省住建厅不作为违法。
其次,被征收人对评估公司的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认为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维持评估报告的书面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作出要求评估公司重新评估、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书面鉴定意见。
【本文由“北京正山黄艳律师”发布,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