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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看:一般纳税人 VS 小规模纳税人

2024/2/10 12:02:01发布25次查看
我国增值税制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都是抵扣计税法,但具体到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和管理要求,甚至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上却各不相同,千万不能混为一谈。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是两种情况下,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是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是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不同,主要有七点: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互不相交
在增值税纳税人这个群体里,一个纳税人要么是一般纳税人,要么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集合,构成了全部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其他个人不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只能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应当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中,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应当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或者是未换发的税务登记。对于其他个人,无论其他条件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都不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年应税销售额”是重要的判定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并不是说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就一定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既便是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纳税人主动登记的,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一经登记不可撤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起生效,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要求进行财务核算、领用发票、纳税申报等。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下文,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在原昆山综合保税区等7个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新扩围的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申请退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报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五: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而非认定制度
2015年2月,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取消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资格认定审批”。从那时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就开始实行登记制度。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六:两者适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都要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但在一定条件下,税法也允许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比如:非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等,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就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了。
七:发票开具的规定不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从2016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试点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相继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2016年8月1日起)、鉴证咨询业(2017年3月1日起)、建筑业(2017年6月1日 起)、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8年2月1日起)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代开。但是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地税)申请代开。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作者:李欣(秀财网特邀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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