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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那些事儿

2023/10/16 21:06:06发布44次查看
2016年5月1日零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开出的第一张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志着营改增税制转换的全面开启,也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已开征66年的营业税正式告别历史舞台。现将部分内容汇总以下:
一、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
l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l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l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不动产租赁外的现代服务,税率为6%。
l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二、营改增后,哪些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代征)呢?
l纳税人销售的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
l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l企业所得税
l个人所得税
l资源税
l印花税
l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
l房产税
l城镇土地使用税
l耕地占用税
l契税
l土地增值税
l车船税
l烟叶税
三、营改增的关键时点
l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l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l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l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l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l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四、发票领用早知道
l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l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期限
l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l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l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六、营改增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l小规模纳税人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销售不动产
3)租赁不动产
l一般纳税人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设计、制作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0)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七、营改增部分公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l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l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l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l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l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l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l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l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5、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l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l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劳务原则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5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l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l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除《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前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l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应当于9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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